《机械管理开发》
随着蓝天保卫战的深入推进,芜湖市大气污染来源逐渐明朗。根据2018-2019年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和2018年大气污染源清单结果,移动源污染已成为影响芜湖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来源之一。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移动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监管还在起步和探索阶段,尤其是建筑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多、分布范围广、权属关系复杂,监管难度较大。
为此,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芜湖市建筑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运用违规记分、分级惩戒的管理思路,倒逼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加强自律管理,主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生产经营环境,《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可参照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12种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行为,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记12分、6分、3分。并根据记分情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采取不同惩戒措施。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2分:
1. 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2. 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3.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的;
4. 以拒绝入场等方式拒绝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检查的。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 ,记6分:
5. 伪造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码的;
6. 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生改装、报废等重大变化时,未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原信息采集卡、重新编码并申领新信息采集卡的;
7. 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检查工作不积极配合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3分:
8. 使用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发现未及时进行编码登记的;
9.已完成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现所在地、DPF设备信息发生变化未进行变更的;
10.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登记号码损毁或无法辨识,未及时申请重新喷码的;
11. 未随机械携带编码登记信息采集卡的,且经执法人员要求不能当场提供的;
12. 在本市建成区施工工地使用农用车、柴油三轮车装运渣土、物料的。
1.使用单位存在记分标准第1项至第4项中任一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信息按照七天双公示要求上传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公开公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2.对记3分至6分的使用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频次;对记分超过6分的,生态环境部门将约谈使用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