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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能擅自减少其在小区内的产权车位吗?

来源:机械管理开发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08

虽然部分小区内有些车位是你开发商的,但是,对不起,你不能擅自减少!

法院认为,开发商虽系小区1栋-1层3号、3栋-1层4号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人,但其拆除机械车位后,已导致原规划的地下车位数量减少,不再满足原规划方案的要求 。车位数量的减少,亦直接影响包括被告高*、刘*明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

法院驳回了开发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07民初5968号

原告: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高*。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

被告:刘*明。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

被告:武侯区锦溪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5号。

负责人: , 。

原告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长公司”)与被告高*、刘*明 、武侯区锦溪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锦溪第二届业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高*、刘*明排除对原告进行地下车场铺装地坪油漆的施工妨害;

2、判令被告高*、刘*明共同承担因阻扰、妨害原告铺装地坪油漆施工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6万元;

3、判令锦溪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对被告高*、刘*明的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 :久长公司系武侯区永康路5号“锦溪”商品房屋小区开发商。

2009年4月,久长公司取得成都市规划局发的《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合格证》(建设合格证载明锦溪地下汽车库建筑面积6200.79平方米,地面按原规划设计为20个车位),同月,锦溪小区交付购房户顺利入住。

2010年4月8日,久长公司取得成都市房管局颁发的位于武侯区机投镇永康路5号锦溪小区1栋-1层3号、3栋-1层4号的单独所有的汽车库房屋所有权证书(权,1-2栋建筑面积4604.71平方米;权,3栋建筑面积1596.08平方米,合计6200.79平方米)。

2019年8月11日,久长公司与锦溪小区物管公司达成《车库承包协议》,久长公司委托锦溪小区物管公司对地下停车场只限向锦溪小区有汽车的业主出租,维护秩序及管理。

2011年至2012年间,针对老小区停车难的实际情况,锦溪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同小区物管公司向绝大部分业主征求意见,大多数业主签署同意的《倡议书》(签同意意见的业主约400户,占锦溪小区570户总住户的70%以上),请求免费拆除机械车位并升级地下停车场对升级铺装地坪油漆也不持异议。遂锦溪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同小区物管公司拆除机械车位进行升级,以增加地下车位的可使用数量。同时,砍掉了锦溪小区地面绿化面积,将原规划的20个地面停车位增加到约180个。

依据《锦溪地下汽车库实测报告》锦溪小区久长公司单独权属的划线车位188个,属于全体业主的地面车位180个,合计368个。地面车位和地下车位均由物管公司按照每车每月200元的标准收取租金,地下车位出租采用抽签多月轮换一次的方式出租,全体业主无异议。

2019年9月16日,锦溪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成立,业委会主任高*、副主任刘*明等人以个人身份向久长公司提出要求向本届业委会及委员提供20个永久免费车位,否则其将要阻挡久长公司对地下车位进行升级铺装地坪油漆以及后续的车位出租、出售,因久长公司拒绝其不合理要求,双方发生矛盾。

后来高*、刘*明以个人身份阻挡久长公司施工,双方报警后,在机投桥派出所、街道办的主持下,于2020年1月17日达成调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对施工中受到的妨害冲突等事实进行了确认,双方都应依法遵守。后经成都市建筑行政管理机关答复,依法规久长公司的铺装地坪油漆行为不需要备案审批。高*、刘*明继续采取非法方式对久长公司的施工进行阻挡,如口头威胁施工单位、以业委会委员身份向物管公司施压等,对久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高*、刘*明阻扰、妨害久长公司对其单独权属物权的地下车场铺装地坪油漆施工,对久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失继续发生,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